盐城国投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监督管理,加大对供应商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防范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确定,与集团相关单位订立采购合同,承担实施具体工程、物资、服务等采购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活动的处理措施。对投标人等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对供应商实施黑名单处理措施中,供应商所属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采购项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视为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 对供应商实施黑名单处理措施,应当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理恰当。
第七条 加强供应商黑名单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本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审定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决定黑名单处理措施的适用、变更和撤销。
(三)研究决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集团招标采购部负责牵头,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法务风控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及采购需求部门/单位等共同组成的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决定启动供应商黑名单认定程序。
(二)研究提出适用、变更和撤销供应商黑名单处理措施的意见,报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根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研究决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有关事项。
第十条 集团招标采购部是供应商黑名单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开展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起草初步调查报告报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受理供应商对黑名单处理措施提出的异议,组织相关部门对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管理供应商黑名单数据库。
(五)负责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监督检查、督办落实。
(六)其他涉及本单位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法务风控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及采购需求部门/单位等是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协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提供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相关行为信息。
(二)组织或者参与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研究提出供应商黑名单处理意见。
(四)参与有关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的监督检查、督办落实。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情形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有关协议、承诺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
(一)向采购人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向评委专家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评委专家等串通投标的。
(四)利用承担采购项目便利条件,不廉洁履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廉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奖项等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资质证明的。
(五)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四条 投标人等潜在供应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质疑投诉,或者诽谤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情节较重的,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1年。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2年。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中标公示结束且公示过程无异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以及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签约的行为,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1年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3年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等潜在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依照规定对其实施供应商黑名单处理措施,是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合同的。
(二)擅自泄露采购人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给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履约期间,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及时告知采购人或故意隐瞒,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五)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有关人员等恶意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六)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故意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转让给他人或者违约分包或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行、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等情形的。
(三)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者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原材料、组部件、品牌,降低标的物标准的。
(四)履约期间向采购人恶意加价,或者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的。
(五)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实际投资额超过投资概算或批复投资额的。
(六)对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七)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的。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十)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提供物资、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禁止其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1年。情节较重的,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3年。情节严重的,永久禁止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项目。
(一)提供假冒伪劣物资的。
(二)提供的物资或服务验收不合格或者出现其他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违反合同(协议)约定延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
(四)向采购人恶意加价,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提高供货或服务份额的。
(五)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知识产权、含有重大安全漏洞或者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
(六)违反合同(协议)约定,擅自降低物资、服务质量标准的。
(七)因供应商责任,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拒不赔偿的。
(八)不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的。
(九)供应商评价结果首次为“不合格的”及评价结果3年内出现两次不合格的。
(十)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认定,由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综合供应商行为性质、主观恶意程度、造成损失大小、不良影响范围等因素研究,研究结果报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或承担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违约情形,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可不纳入黑名单管理,但要采取约谈警示、督促整改、减少采购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等处理措施,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供应商实施黑名单处理措施,不影响采购人依法追究供应商其他相关责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黑名单的认定和处理遵循如下程序:
(一)启动。集团招标采购部、采购需求部门/单位等在采购实施、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案件调查、信访受理等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及时填写《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问题线索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连同相关材料,向集团招标采购部移交。集团招标采购部会同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供应商黑名单认定程序。
(二)调查。对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决定启动供应商黑名单认定程序的,由集团招标采购部牵头,根据工作需要,会同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法务风控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及采购需求部门/单位等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向涉及的供应商了解情况。
(三)认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提交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处理措施。决定实施供应商黑名单处理措施的,集团招标采购部要制作《供应商黑名单处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供应商。
在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将事实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措施书面告知相关供应商。
(四)公布。集团招标采购部应及时在集团官网公示供应商黑名单处理情况,供应商禁止期限从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布的供应商黑名单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情形、处理措施、认定日期、禁止期限等。
公布信息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应作必要技术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决定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集团经审查、认定后,应在15日内将异议审查、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发现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有错误的,应经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及时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纳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禁止期内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危害后果的,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可对供应商整改情况重新评估,并提报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可适当缩短供应商禁止期限。缩短后的禁止期限不得少于原禁止期限的一半,永久禁止的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小组根据掌握的所涉部门或单位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问题线索,责成相关单位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牵头调查处理。
第五章 管理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及合同(协议)文本中应当载明参加采购活动及承担实施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当事人)遵守本办法、接受本办法约束的相关承诺,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告知供应商(当事人),由其签字确认知悉,承诺自愿遵守。
第三十条 集团招标采购部建立供应商黑名单数据库,及时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加强采购资格审查,拒绝黑名单禁止期内的供应商参加集团总部及各级子公司的一切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供应商在黑名单禁止期内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合同当事人系已纳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违约情形,但采购需求部门/单位认为其提供的工程、物资或者服务暂时无法替代,或者解除合同将造成重大损失的,经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后暂不采取处理措施。待无法替代情形消除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采取黑名单处理措施的供应商,正在给有关单位提供工程、物资或者服务,且提供的工程、物资或者服务暂时无法替代,或者解除合同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报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可在本单位暂缓执行处理决定。
第六章 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国家、江苏省省级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供应商,应予以承认并执行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集团招标采购部应当在供应商资格审查环节,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行贿犯罪或者失信被执行人、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各单位应当根据查询到的认定情况,参照本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供应商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及时移交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招标采购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集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供应商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问题线索登记表
(格式)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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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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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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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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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授权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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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登记 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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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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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性质 |
£廉洁管理 £弄虚作假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质疑投诉,或者诽谤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合同签订不正常履约 £工程建设 £物资服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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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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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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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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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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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供应商黑名单处理通知书
(格式)
XXXX年〔XX〕号
供应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你公司在参加XXX单位XXX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或承担实施采购项目过程中),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一、……(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二、……(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有关条款和《盐城国投集团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XX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实施以下供应商黑名单处理措施:
一、禁止你公司参加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活动XX年,禁止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或永久禁止你公司参加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采购活动)。
二、……。
对你公司实施黑名单处理措施,不影响我方依法追究你公司其他相关责任。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XXX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异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日期: 年 月 日